【專欄】出勤紀錄可明確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



《勞基法》明定雇主必須備有勞工出勤紀錄,遭外界批評。勞動部昨(27)日表示,勞工出勤紀錄的記載方式並非以「打卡」為限制,只要任何能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做的紀錄,都可作為勞工的出勤紀錄。


因有媒體評論「勞動基準法強制要求出勤表,獨角獸公司在台灣會被煩死」,勞動部為此特地作出澄清。


勞動部表示,出勤紀錄是勞工工資、工時查核及職業災害認定的重要依據,《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是為了明確勞資權益,由於科技日新月異,勞基法所規定的出勤紀錄記載方式,早已不再是以傳統的簽到簿或刷卡機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


勞動部指出,為了因應產業變遷及漸趨多元的經濟活動,勞動部也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指引列舉在外工作勞工的工作時間紀錄方式包含行車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軟體通訊(如工時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等。


勞動部強調,只要可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做的紀錄,都可作為勞工的出勤紀錄,勞雇間可約定最適合雙方的工時記載方式。


勞動部再次強調,出勤紀錄為勞工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可明確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對於事業單位亦有所助益。若新創公司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定當協助因應調適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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