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部分工時可以每五天休一天嗎?



因應暑期即將到來,及近日有關勞動節,國定假日的部分工時給薪方式問題,有關部分工時的討論也多了起來,最近跟一些朋友聊,發覺到對於部分工時人員的一例一休,有些朋友有些誤解,這邊趕緊提出來說一下。


一、部分工時還是有一例一休

大家可能的認知,都是部分工時勞工未必每日工作,所以從2017年一例一休實施以來,大家認知的是,只要連續工作的第六天,就應該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如果真的那樣,那麼我們只要每五天休一天,就可以避免支出休息日加班費了,就可以排成如上圖這樣的班表了。

這樣可不可以呢?當然不行!!

還是要強調,部分工時不適用變形工時,所以就直接以每七天為一週來看待,每七天都要有一例一休的。否則大家看這樣子排出來,整個4週就只有4天休息了,這當然不對。

另外,因為考量實務上部分工時的樣態很多,若空班時間過長,週期都會重算,所以,除了每七天一例一休之外,可輔以下列實務判定方式:


要看PT人員今天能不能排班,從今天起,往前數七天

七天內有休2天→今天可排班

七天內有休1天→今天原則上不可排班,否則要給加班費

七天內沒有休→今天無論如何不可排班,且中間已有加班費產生


二、若約定一天工作4小時,超出的部分怎麼算?

1. 第一週的第4天,工時8小時

假設時薪140元,前4小時沒問題,第5到8小時雙方約定,只要不低於140元即可。所以第5~8小時,仍然可以給140元,也可以另外加成。

 

2. 第一週的第5天,工時12小時

超過8小時的部分,就要依勞基法的加班標準計算了,第9~10小時是140元X1又1/3,第11~12小時,是140元X1又2/3。

至於超過12小時呢,這就已經違法了,建議不要這麼做,而即使違法,還是要給加班費,給付的標準也請不要低於140元X1又2/3。

再次提醒,即使是部分工時勞工,仍是勞基法保障的勞工,該有的權益請雇主不要輕忽,避免觸法。



新聞來源:1111職涯論壇-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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