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宏專欄】事業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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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獲蔡尚宏律師授權轉載)

HR好朋友 法條小教室

此案涉及:

  1.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受有期徒刑宣告)
  2.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就業歧視)
  3.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隱私資料)
  4. 保全業法第10-1條(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5.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托育人員應檢具申請書及文件)


工作能力證明

事業單位在招募人員時候,為了確保員工能力符合工作需求,常要求提出基礎的證明資料。例如證照、畢業證書等等。不過如果與工作沒有直接關聯的文書證件,公司可否要求員工提出?

1.良民證

2.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那些工作需要良民證呢?

事業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嗎?

 

例如,事業單位可否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理由,所以要求員工在面試時或錄取報到時,提出刑事犯罪紀錄證明(即良民證)?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該隱私資料依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包括「犯罪紀錄」。因此,良民證如與工作無關,雇主即不得要求員工提出。

法規上允許可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的職業,例如保全業(保全業法第10-1條)、保母業(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至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所稱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可終止契約,是因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勢必要入監執行而無法提供勞務,因此允許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但這並不是可以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的依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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