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有人申請過提早一小時下班回家哺乳嗎?合法嗎?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第1項,子女未滿二歲的哺乳者應親自哺(集)乳,雇主每日應另給予六十分鐘哺(集)乳時間。勞動部回應:允許員工提前下班一小時哺乳,但應計入工作時間,雇主也可要求員工返回公司打卡。並強調哺乳者不限性別,且不限於母乳,但雇主可要求相關證明文件。此外,勞動部提及可使用「彈性工時」,允許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這對新手父母在職場中平衡工作與育兒提供了一定的支援。
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第18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而日前根據媒體 《中國時報》的報導指出,有事業單位詢問員工是否可以在下班前一小時提出哺乳需求盼能提前下班,勞動部則回應,原則上勞工可以提出,但雇主也有權利要求員工返回公司打卡或簽退,或是雙方能協議使用「彈性工時」。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也不限只有女性
首先,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哺乳時間的規定,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度;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勞動部回應,由於哺(集)乳者不限親母乳,且親自哺乳者也不限只有女性,但申請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過往的函釋中,哺(集)乳時間規定並未規範受僱者親自哺(集)乳場所,若受僱者如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集)乳行為,尚無不可,且至受僱者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集)乳行為者,其往返時程仍計算在每日哺(集)乳時間60分鐘內。
提供哺(集)乳時間本意並非讓勞工提前或延遲上班
而針對有勞工提出要在下班前一小時哺集乳,希望雇主可以允許提前下班,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則表示,受僱者可以提出申請於原工作時間結束前一小時哺(集)乳,但應計入工作時間內,雇主也可要求勞工結束哺集後返回公司打卡、簽退。
黃維琛最後也提到,可使用「彈性工時」規定!若勞工有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符合規定者,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相信各位的公司裡面應該或多或少有幾位新手父母,或者本身就是其中之一!在現代職場,許多新手父母都面臨共同的挑戰,就是應該怎麼在工作與照顧孩子之間取得平衡,而哺乳時間也是每對父母們都必須面對的課題,如公司可以支援員工們,在不影響工作效率的情況下更好安排哺乳時間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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