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
台北市北投區
工作內容:一、職 稱:專任助理
二、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各區域教師增能研習課程。
(二)支援校園藝術祭及本案相關之訪視與入校活動行程。
(三)經營本案教師社群。
(四)協助計畫內文書資料整理與建檔。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公告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四、聘用期間:自115年1月2日至115年7月31日止。(本案為美感教育第三期延續型委辦計畫,惟適用者得以續聘至期程截止日)
五、待遇:月支薪資新臺幣42,416元,並依法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
六、資格條件:
(一)未具學生身分
(二)學歷:國內外碩士學位以上,具教育部核可之學歷證明。
(三)專長:熟悉Microsoft Word、Excel、Powerpoint等基本文書處理軟體;藝術類別或藝術教育相關專業尤佳。
七、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活動時間調整上班日。
八、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取 1 名。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本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本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十、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於114年12月24日(星期三)中午12:00前Email至電子郵件:tnuaartist@gmail.com。
(一)最高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十一、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2)2896-1000轉 5273,黃助理